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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7号行政命令,将八月十四日第236/95/M号训令核准,并经第49/2006号行政命令调整的“工作意外保险费表及条件”规定中第二章所载的表所订定的百分率而计得的保险费金额,提高百分之五。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提高保险费金额 按八月十四日第236/95/M号训令核准,并经第49/2006号行政命令调整的“工作意外保险费表及条件”规定中第二章所载的表内订定的百分率而计得的保险费金额,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49/2006号行政命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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