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及第五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调整限额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限额,按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的表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48/2006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表中有关本行政命令第一条所定限额的部分。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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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新订限额(澳门币)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62,500.00
875,000.00
第五十条第四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10,000.00
7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