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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作为签订澳门大学体育综合体健身室及更衣室装修工程的承揽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澳门大学校长姚伟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伍建宏建筑商”签订“澳门大学体育综合体健身室及更衣室装修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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