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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以及该公约及其附件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 又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交存加入书的同日以照会作出通知,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在国际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包括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保管实体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英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 ——公约及其附件的中文正式文本,以及以该公约及其附件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此外,由於附录1、附录2及附录3并非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在此不予以公布。有关附录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网站浏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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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通知书
(参阅:文件LA/GEN/BM/2006/192)
“(……) 我谨奉示向阁下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陈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其2005年10月3日至10月21日於巴黎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 监於教科文组织之宗旨在於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参考了有关人权的现有国际文件; 了解到联合国大会於2003年11月3日通过了有关体育运动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与和平的决议58/5,特别是其第七款的内容; 意识到体育运动应当为保护健康,为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体育,以及为促进国际理解与和平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到为消除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需要鼓励和协调国际合作; 对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以及由此对他们的健康、公平竞赛的原则、消除欺骗行为及对体育运动的未来的影响表示关注; 注意到使用兴奋剂问题危及教科文组织的《国际体育运动宪章》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体现的道德原则和教育价值观; 忆及在欧洲委员会框架内通过的《反对使用兴奋剂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在各国反兴奋剂政策以及政府间开展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的国际公法文件; 还忆及教科文组织分别於莫斯科(1988年)、埃斯特角(1999年)和雅典(2004年)组织召开的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国际体育部长和高官会议通过的关於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建议书,以及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2003年)通过的第32 C/9号决议; 铭记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世界大会”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 注意到优秀运动员对青少年的影响; 意识到为了改进兴奋剂检查工作,以及更好地了解影响使用兴奋剂的各种因素,以便找到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目前需要开展并促进相关的研究; 也意识到坚持对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一般民众开展预防使用兴奋剂教育的重要意义; 注意到需要提高缔约国实施反兴奋剂计划的能力; 还意识到公共管理当局和负责体育运动的组织有责任相互配合,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尤其要依照公平竞赛的原则,确保在体育赛事中端正操守,保护参赛运动员的健康; 还认识到这些管理机构和组织应当为此共同努力,确保各相关层面的工作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消除体育运动中的使用兴奋剂现象; 还认识到要消除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部分取决於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标准与具体作法逐步走向协调一致,也取决於各国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 本公约於2005年10月19日获得通过。 一 范围 第一条 《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在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领域的战略框架和活动计划框架内,促进预防并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最终消除这一现象。 第二条 定义 以下定义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内容做出解释的。如有相左之处,应以本公约为准。 在本公约中: (一)“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是指获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 (二)“反兴奋剂组织”是指负责为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控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而制定规则的实体。例如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其他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三)在体育运动中“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是指出现一项或多项下列情况: 1. 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 2. 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3. 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後,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 4. 违反运动员接受赛外检查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根据合理规则通知的检查; 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6. 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7. 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 对任何运动员施用或企图对其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串通行为或任何企图违规的行为。 (四)就实施兴奋剂控制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国际级或国家级(以每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并为缔约国所接受的定义为准)体育运动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被缔约国选定的较低水平体育运动或赛事的人。就教育与培训活动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某个体育组织所管理的体育运动的人。 (五)“运动员辅助人员”是指同运动员一起工作,或辅助运动员参加或准备体育比赛的任何教练、体能教练、领队、经纪人、运动队工作人员、官员、医疗或医护人员。 (六)《条例》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於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列为本公约的附录1)。 (七)“比赛”是指一场单一的各类比赛或单一的运动竞赛。 (八)“兴奋剂控制”是指包括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的制定、样品的采集、样品的保存、实验室检测、检查结果管理、听证和上诉的整个过程。 (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指发生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事件。 (十)“获得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是指在国际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兴奋剂控制组。 (十一)就区别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而言,除非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另有规定,“赛内”检查是指在一次特定的比赛中挑选受检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十二)《国际实验室标准》是指已列为本公约附录2的标准。 (十三)《国际反兴奋剂检查标准》是指已列为本公约附录3的标准。 (十四)“事先无通知”是指对运动员进行事先不通知的兴奋剂控制,而且从通知运动员接受检查那一刻起就有人时刻陪护,直至样品采集完毕。 (十五)“奥林匹克运动”是指所有同意在《奥林匹克宪章》指导下,接受国际奥委会领导的组织和个人,即:列入奥运会项目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各届奥运会的组织委员会、运动员、仲裁员和裁判员、各协会和俱乐部、以及国际奥委会承认的所有组织和机构。 (十六)“赛外”兴奋剂控制是指非赛内进行的兴奋剂控制。 (十七)《禁用清单》是指列为本公约附件I 的确定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 (十八)“禁用方法”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约附件I《禁用清单》的方法。 (十九)“禁用物质”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约附件I《禁用清单》的物质。 (二十)“体育组织”是指任何作为一项或几项体育赛事的管理机构的组织。 (二十一)《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是指本公约附件II 中所述的标准。 (二十二)“检查”是指兴奋剂控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的制定、样品的采集、样品的保存,以及将样品运送至实验室。 (二十三)“治疗用药豁免”是指根据《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所批准的豁免。 (二十四)“使用”是指通过摄取、注射或其他任何方式应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二十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是指依据瑞士法律於1999年11月10日建立的以此命名的基金会。 第三条 实现《公约》宗旨的手段 为实现《公约》的宗旨,缔约国承诺: (一)遵照《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在各国和国际间采取必要的行动; (二)鼓励在保护运动员、促进体育道德和分享研究成果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三)鼓励缔约国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领域中的主要组织,特别是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第四条 本公约与《条例》的关系 一、为了协调各国和国际间开展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活动,缔约国承诺遵守《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公约第五条中提出的各项措施的基础。本公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妨碍缔约国为配合《条例》而采取新的措施。 二、《条例》以及附录2和附录3的最新文本并非本公约的组成部分,但列为本公约的附录,以供了解其内容。因此,这些附录对缔约国并不具有任何国际法的约束力。 三、各附件均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实现《公约》目标的措施 各缔约国承诺,为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款中的规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或实施行政管理。 第六条 与其他国际文件之间的关系 本公约不应当影响缔约国因缔结的其他与本公约宗旨相一致的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这也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 国家级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 国内协调 缔约国应当特别注重国内的协调,确保本公约的实施。缔约国可依靠各反兴奋剂组织以及体育管理部门和组织,来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限制获得并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一、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限制获得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途径,从而限制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它们,当然获得治疗用药豁免後使用不在此限制之列。这些措施包括打击向运动员贩卖禁用物质,为此要采取措施管制生产、运输、进口、分销和销售。 二、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或根据情况鼓励其所属的有关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和限制运动员持有并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除非是属於在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基础上使用。 三、为履行本公约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妨碍出於合法目的而获得在体育运动中禁用或受控制使用的物质和方法。 第九条 针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的措施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或鼓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采取措施,处理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或有其他与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给予制裁或惩罚。 第十条 营养补充品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鼓励营养补充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在营养补充品的市场运作和营销方面建立良好的操守,包括提供产品成分的分析信息和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财政措施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 (一)在各自预算内为所有运动项目的国家兴奋剂检查计划提供资金,或协助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为兴奋剂控制工作提供资金,为此可提供直接补助或拨款,或者在确定给予这些组织的总体补助或拨款时考虑到这类工作的费用; (二)对於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被禁赛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在其禁赛期间采取扣发体育运动方面的补助的措施; (三)对於违反《条例》的规定或依据《条例》通过的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任何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部分或全部取消对其在财政或其他体育运动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兴奋剂控制的措施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 (一)鼓励并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条例》进行兴奋剂控制,包括事先无通知的检查、赛外检查和赛内检查; (二)鼓励并促进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进行协商,允许其成员接受其他国家经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的检查; (三)承诺协助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利用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进行兴奋剂控制分析。 三 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组织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缔约国应当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反兴奋剂组织、公共当局和体育组织与其他缔约国的相应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以便在国际范围内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第十四条 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工作 缔约国承诺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反兴奋剂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经费的等额资助 各缔约国支持由各国公共当局和奥林匹克运动等额资助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经批准的年度核心预算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认识到只有在对运动员进行事先不通知的检查,而且样品能够及时运到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打击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动才会有效,因此各缔约国应根据情况,并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和程序: (一)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涉及国的规定,在该国领土上或其他地方,依照《条例》对其运动员进行赛内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二)为获得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在开展兴奋剂控制工作时提供及时出入边境的便利; (三)给予合作,及时将样品发运或携带出境,以保持样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协助各反兴奋剂组织在兴奋剂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协调,并为此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合作; (五)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与其他缔约国的相关实验室开展合作。特别是拥有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的各缔约国应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帮助其他缔约国获得必要的经验、技能和技术,以便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愿望设立自己的实验室; (六)鼓励并支持在指定的反兴奋剂组织之间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相互对等的检查; (七)相互承认各反兴奋剂组织符合《条例》规定的兴奋剂控制程序和对检查结果的管理方法,包括据此做出的体育运动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自愿基金 一、设立一项“杜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基金”(以下简称“自愿基金”)。自愿基金应当由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设立的信托基金组成。缔约国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捐款应当为自愿捐款。 二、自愿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缔约国的捐款; (二)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1. 其他国家; 2.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计划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或 3. 公共或私营机构或个人; (三)自愿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四)募集的资金和为自愿基金开展活动之所得; (五)将由缔约国大会制定的《自愿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三、缔约国向自愿基金捐助的款项不得被视为取代缔约国承诺支付的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预算中的份额。 第十八条 自愿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自愿基金的资金应当由缔约国大会划拨,用於资助大会批准的活动,特别是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目标,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帮助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各项反兴奋剂计划,也可用於支付本公约的运作费用。对自愿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 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与培训的总体原则 一、缔约国应当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於一般体育运动参加者,这些计划应提供有关以下方面最新的准确资料: (一)使用兴奋剂对体育运动道德价值观的损害; (二)使用兴奋剂对健康造成的後果。 二、对於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尤其是在他们的初期训练中,教育和培训计划除了提供上述资料,还应当提供有关以下方面最新的准确资料: (一)兴奋剂的控制程序; (二)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与《条例》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政策,包括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的後果; (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以及治疗用药豁免; (四)营养补充品。 第二十条 职业行为准则 缔约国应当鼓励有关职业协会和机构,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关於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适当的行为准则、良好操守和道德准则。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参与 缔约国应当促进,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积极参与体育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反兴奋剂的各方面工作,并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也采取此种做法。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组织和持续的反兴奋剂教育与培训 缔约国应当鼓励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持续地对所有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开展第十九条所确定内容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与培训方面的合作 缔约国应当相互合作并与有关组织合作,根据情况分享关於有效反兴奋剂计划的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 五 研究 第二十四条 促进反兴奋剂研究 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与体育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开展有关以下方面的反兴奋剂研究: (一)使用兴奋剂的预防和检测方法、兴奋剂使用者的行为及相关社会问题,以及使用兴奋剂对健康的影响; (二)制定科学的、尊重人的全面发展的生理和心理训练计划的方式方法; (三)科学发展带来的各种新的物质和方法的使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反兴奋剂研究的性质 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促进反兴奋剂研究时,缔约国应当确保这种研究: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伦理道德; (二)避免在运动员身上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三)只有在采取了充分完备的预防措施後才进行,以防止反兴奋剂研究的成果被滥用和应用於兴奋剂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分享反兴奋剂研究的成果 在遵守各国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前提下,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与其他缔约国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分享反兴奋剂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体育科学研究 缔约国应当鼓励: (一)科学和医疗部门遵照《条例》的原则开展体育科学研究; (二)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应用符合《条例》所述各项原则的体育科学研究成果。 六 《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缔约国大会 一、兹设立缔约国大会。缔约国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缔约国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大会做出决定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议,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三、每个缔约国在缔约国大会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缔约国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缔约国大会的谘询机构和观察员 应当邀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为缔约国大会的谘询机构。还应当邀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CIGEPS)作为观察员。缔约国大会也可以决定邀请其他相关组织作为观察员。 第三十条 缔约国大会的职能 一、除了本公约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能外,缔约国大会应当: (一)宣传本公约的宗旨; (二)讨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关系,研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核心预算的资助机制。可以邀请非缔约国参加讨论; (三)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自愿基金资金的使用规划; (四)审议各缔约国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 (五)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间断地审议对遵守《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适应反兴奋剂管理体制的发展。超出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任何监督机制或措施均应由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所设立的自愿基金提供资金; (六)审议本公约修正草案,以供批准; (七)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通过的《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标准》修正案,以供批准; (八)确定并实施各缔约国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本公约框架内的合作; (九)要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向缔约国大会每届会议提交关於《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供审议。 二、缔约国大会可以与其他政府间机构开展合作,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一条 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国家报告 各缔约国应当每两年一次,以教科文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通过秘书处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其为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缔约国大会秘书处 一、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为缔约国大会提供秘书处服务。 二、应缔约国大会的要求,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根据与缔约国大会商定的条件,尽最大可能充分利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能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与公约相关的运作费用由教科文组织的正常预算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给予适当资助,或由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所设立的自愿基金提供,或由这两方面按适当比例共同提供,提供方法每两年决定一次。由正常预算为秘书处提供的资金应严格限於最低水平,不过还应提供自愿资金支持该公约。 四、该秘书处应当负责拟定缔约国大会的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并应当确保其决定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正 一、缔约国均可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正建议。总干事应当将此类建议印发所有缔约国。印发後六个月之内,如果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表示同意,总干事应当将该建议提交下一届缔约国大会。 二、修正案须经出席缔约国大会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对本公约的修正一俟通过,须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递交本条第三款中所提及文书之日三个月之後生效。此後,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来说,在其递交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三个月之後,本公约修正案即生效。 五、在有关修正案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效之後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果未表示异议,应当: (一)被视为本公约业经修正之文本的缔约国方; (二)但在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正之《公约》的缔约国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公约附件进行修正的具体程序 一、如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禁用清单》或《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进行修正,可以致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向其通报有关修正建议。总干事应当及时将对本公约相关附件的修正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对附件的修正须经缔约国大会批准,或在其届会上或通过书面磋商予以批准。 二、总干事发出通知後的四十五天之内,如果是书面磋商,缔约国可以向总干事提交对修正建议的书面反对意见,或者在缔约国大会的届会上提出异议。除非有三分之二的缔约国表示反对,否则修正建议应当被视为经缔约国大会批准。 三、总干事应当把缔约国大会批准的修正通知各缔约国。这些修正案应当在发出通知四十五天後生效,但对事先已通知总干事不接受修正的缔约国除外。 四、如缔约国通知总干事它不接受根据上面几款的规定而批准的修正,该缔约国依然受未经修正的附件的约束。 七 最後条款 第三十五条 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一)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二)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当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於通过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约须经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根据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当交存於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第三十七条 生效 一、在本公约第三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交存满一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第一日起本公约开始生效。 二、对之後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本公约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交存满一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第一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 一、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文书时,每个国家均可指明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领土和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 二、在这之後,每个国家随时均可向教科文组织递交一份声明,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该声明中所指明的其他有关领土。对这类领土而言,本公约於保存人收到有关声明满一个月後的第一日生效。 三、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所作的关於其提及的任何领土的声明,均可书面通知教科文组织予以撤销。有关撤销的声明在保存人收到该书面通知满一个月後的第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退出 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将通知书存放於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退出《公约》应当在接到退约通知书六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的第一日起生效。在退约生效之前,所涉缔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不得有任何影响。 第四十条 《公约》保存人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的保存人。作为本公约的保存人,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将以下事项通知本公约缔约国及本组织其他会员国: (一)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的情况; (二)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确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三)为执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编写的报告; (四)根据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通过的《公约》或其附件修正案以及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五)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的声明或通知; (六)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的退约通知书及退约的生效日期; (七)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任何决议、通知书或信函。 第四十一条 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须应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效文本 一、本公约及其附件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公约的附录有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 第四十三条 保留意见 不认可任何与本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相符的保留意见。 附件 I 《禁用清单─国际标准》 附件 II 《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 附录 1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附录 2 《国际实验室标准》 附录 3 《国际反兴奋剂检查标准》 附件 I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5年禁用清单
国际标准 禁用清单的正式文本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保存,并应以英文和法文发布。如果英文本与法文本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英文本为准。 本清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禁用清单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使用任何药物必须仅限於有医学合理说明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 (赛内和赛外) 禁用物质 S1. 蛋白同化制剂 蛋白同化制剂禁用。 1. 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AAS) a. 外源性*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包括: 18α-homo-17β-hydroxyestr-4-en-3-one 18α-homo-17β-hydroxyestr-4-en-3-one bolasterone 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boldenone 勃地酮(宝丹酮) boldione 1,4-雄二烯-3,17二酮 calusterone 7β,17α-双甲睾酮 clostebol 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danazol 达那唑 dehydrochloromethyltestosterone 脱氢氯甲基睾酮 delta1-androstene-3,17-dione 雄-1-烯-3,17-二酮 delta1-androstenediol 雄-1-烯二醇 delta1-dihydro-testosterone 雄-1-烯双氢睾酮(1-睾酮) drostanolone 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ethylestrenol 乙基雌烯醇 fluoxymesterone 氟甲睾酮 formebolone 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furazabol 呋咱甲氢龙 gestrinone 孕三烯酮 4-hydroxytestosterone 4-羟基睾酮 4-hydroxy-19-nortestosterone 4-羟基诺龙 mestanolone 美雄诺龙 mesterolone 美睾酮 metenolone 美替诺龙 methandienone 美雄酮 methandriol 美雄醇 methyldienolone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methyltrienolone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methyltestosterone 甲睾酮 mibolerone 米勃龙 nandrolone 诺龙 19-norandrostenediol 19-去甲雄烯二醇 19-norandrostenedione 19-去甲雄烯二酮 norbolethone 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norclostebol 去甲氯司替勃 norethandrolone 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oxabolone 羟勃龙(氧宝龙) oxandrolone 氧雄龙(氧甲氢龙) oxymesterone 羟甲睾酮 oxymetholone 羟甲烯龙 quinbolone 奎勃龙 stanozolol 司坦唑醇 stenbolone 司腾勃龙 tetrahydrogestrinone 四氢孕三烯酮 trenbolone 群勃龙(追宝龙) 以及其他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质。 b. 内源性**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 androstenediol(androst-5-ene-3β, l7β-diol) 雄烯二醇(雄-5-烯-3β, l7β-二醇) androstenedione(androst-4-ene-3, 17-dione) 雄烯二酮(雄-4-烯-3, 17-二酮) dehydroepiandrosterone(DHEA) 普拉雄酮(DHEA) dihydrotestosterone 双氢睾酮 testosterone 睾酮 以及下述代谢物和异构体: 5α-androstane-3α, 17α-diol 5α-雄烷-3α, 17α-二醇 5α-androstane-3α, 17β-diol 5α-雄烷-3α, 17β-二醇 5α-androstane-3β, 17α-diol 5α-雄烷-3β, 17α-二醇 5α-androstane-3β, 17β-diol 5α-雄烷-3β, 17β-二醇 androst-4-ene-3α, 17α-diol 雄-4-烯-3α, 17α-二醇 androst-4-ene-3α, 17β-diol 雄-4-烯-3α, 17β-二醇 androst-4-ene-3β, 17α-diol 雄-4-烯-3β, 17α-二醇 androst-5-ene-3α, 17α-diol 雄-5-烯-3α, 17α-二醇 androst-5-ene-3α, 17β-diol 雄-5-烯-3α, 17β-二醇 androst-5-ene-3β, 17α-diol 雄-5-烯-3β, 17α-二醇 4-androstenediol(androst-4-ene-3β, 17β-diol) 雄-4-烯二醇(雄-4-烯-3β,17β-二醇) 5-androstenedione(androst-5-ene-3,17-dione) 雄烯二酮(雄-5-烯-3,17-二酮) epi-dihydrotestosterone 表双氢睾酮 3α-hydroxy-5α-androstan-17-one 3α-羟基-5α-雄烷-17-酮 3β-hydroxy-5α-androstan-17-one 3β-羟基-5α-雄烷-17-酮 19-norandrosterone 19-去甲雄酮 19-noretiocholanolone 19-去甲本胆烷醇酮 就某一禁用物质(如上所列)为人体自身能够生成而言,运动员的样品中该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其标识物的浓度和(或)其相关比值偏离人群正常范围,以致不能认为是正常内源性生成的情况下,这一样品被视为含有这种禁用物质。如运动员能提供证据说明运动员的样品中该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其标识物的浓度和(或)相关比值是病理或生理原因所致,则该样品不应视为含有禁用物质。无论何种情况和浓度,只要实验室通过可靠的分析方法证明该禁用物质是外源性来源,则报告阳性检测结果。 如果实验室结果不能给出最终结论,也未发现上述提及的浓度问题,但却有迹象(例如与类固醇代谢概况参考比较等)表明可能使用了某种禁用物质,则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实验室报告尿样中睾酮和表睾酮的比值大於4,将强制要求进行追踪调查,以确定该比值是否由於病理或生理原因所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实验室通过可靠的分析方法表明该禁用物质为外源性的。 如果进行追踪调查,将包括对以前检查结果和/或後续检查结果的评估。如果没有以前检查的结果,将对该运动员在三个月内至少进行三次事先不通知的检查。 运动员对追踪调查不予配合将导致视为该运动员的样品含有禁用物质。 2. 其他蛋白同化制剂,包括但不仅限於: clenbuterol 克仑特罗 zeranol 折仑诺 zilpaterol 齐帕特罗 就本节而言: *“外源性”物质指人体不能自然生成的物质。 **“内源性”物质指人体能自然生成的物质。 S2. 肽类激素和相关物质 下列物质(包括其他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质)及其释放因子禁用: 1. Erythropoietin(EPO) 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2. Growth hormone(hGH) 生长激素(hGH) Insulin-like Growth Factor(IGF-l)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l) Mechano Growth Factors(MGFs) 机械生长因子(MGFs) 3. Gonadotrophins(LH, hCG) 促性腺激素(垂体促性素,绒促性素) 4. Insulin 胰岛素 5. Corticotrophins 促皮质素 如果运动员的样品中上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的浓度和(或)其相关比值或标识物偏离人群正常范围,以致不能认为是由正常的内源性生成的情况下,该样品被视为含有(上面所列的)禁用物质,除非该运动员能证明这一浓度是病理或生理原因所致。 上述所列物质,包括其他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质,诊断标识物、激素的释放因子的存在,或其他任何发现提示所检测到的物质为外源性来源,则报告为阳性检测结果。 S3.β2-激动剂 所有β2-激动剂包括D-型和L-型异构体均禁用。使用这些药物需有治疗性用药豁免。 作为例外,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在预防和(或)治疗哮喘和运动引起的哮喘/支气管收缩的情况下,吸入使用需要简短治疗用药豁免(ATUE)。 即使获得了治疗性用药豁免,但若实验室报告尿中沙丁胺醇(游离和葡糖酸苷的总和)浓度超过1000ng/ml,将视为阳性结果,除非该运动员能证明此不正常结果确系因治疗性使用吸入的沙丁胺醇所致。 S4. 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 下列抗雌激素作用物质类禁用: 1.芳香酶抑制剂,包括但不仅限於 anastrozole 阿那曲唑 letrozole 来曲唑 aminogluthetimide 氨鲁米特 exemestane 依西美坦 formestane 福美坦 testolactone 睾内酯 2.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器(SERMs),包括但不仅限於 raloxifene 那洛西芬 tamoxifen 他莫昔芬 toremifene 托瑞米芬 3.其他抗雌激素作用物质,包括但不仅限於 clomiphene 氯米芬 cyclofenil 环芬尼 fulvestrant 氟维司群 S5. 利尿剂和其他掩蔽剂 利尿剂和其他掩蔽剂禁用。 掩蔽剂包括但不仅限於: Diuretics* 利尿剂* epitestosterone 表睾酮 probenecid 丙磺舒 alpha-reductase inhibitors (e.g. finasteride, dutasteride) α-还原酶抑制剂(如非那雄胺,度他雄胺) plasma expanders(e.g. albumin, dextran, hydroxyethyl starch) 血浆膨胀剂(如白蛋白,代血浆,羟乙基淀粉) 利尿剂包括: acetazolamide 乙酰唑胺 amiloride 阿米洛利 bumetanide 布美他尼 canrenone 坎利酮 chlortalidone 氯噻酮 etacrynic acid 依他尼酸 furosemide 呋塞米 indapamide 吲达帕胺 metolazone 美托拉宗 spironolactone 螺内酯 thiazides 噻嗪类 (e.g. bendroflumethiazide (如苄氟噻嗪, chlorothiazide 氯噻嗪 hydrochlorothiazide) 氢氯噻嗪) triamterene 氨苯蝶啶 和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相似生物作用的其他物质。 *如果运动员尿样中含有利尿剂并有达到或低於允许浓度上限的某种其他禁用物质时,治疗用药豁免无效。 禁用方法 M1. 提高输氧能力 以下方法禁用: a. 血液兴奋剂,包括非治疗原因使用自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使用任何来源制成的血红细胞制品。 b. 人为推高氧气的摄入、运输或释放,包括但不仅限於使用全氟化合物、efaproxiral(RSRl3)及经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如以血红蛋白为主剂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等)。 M2. 化学和物理篡改 以下方法禁用: 为改变兴奋剂控制所收集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篡改或企图篡改样品。包括但不仅限於:静脉注射*、导管插入术及置换尿样。 *除急救中的合理使用外,禁用静脉注射。 M3. 基因兴奋剂 以下方法禁用: 为提高运动能力,非治疗原因使用细胞、基因、遗传构件,或调控基因表达。 赛内禁用物质和方法 除了以上定义的类别Sl至S5,以及Ml至M3外,以下类别在比赛中禁用: 禁用物质 S6. 刺激剂 下列刺激剂,包括其相关的光学异构体(D-型和L-型),禁用: adrafinil 阿屈非尼(艾捉非尼) amfepramone 二乙胺苯丙酮 amiphenazole 阿米苯唑 amphetamine 苯丙胺 amphetaminil 安非他尼 benzphetamine 苄非他明 bromantan 布罗曼坦 carphedon 卡非多 cathine* 去甲伪麻黄硷 clobenzorex 氯苄雷司 cocaine 可卡因 dimethylamphetamine 二甲基苯丙胺(二甲基安非他明) ephedrine** 麻黄硷 etilamphetamine 乙非他明(乙苯丙胺) etilefrine 依替福林 famprofazone 泛普法宗 fencamfamin 芬坎法明(莰苯乙胺) fencamine 芬咖明 fenetylline 芬乙茶硷 fenfluramine 芬氟拉明 fenproporex 芬普雷司(氰乙苯丙胺) furfenorex 呋芬雷司(呋甲苯丙胺) mefenorex 美芬雷司(氯丙苯丙胺) mephentermine 美芬丁胺 mesocarb 美索卡(麦索卡) methamphetamine 甲基苯丙胺 methylamphetamine 甲基安非他明 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甲烯二氧苯丙胺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甲烯二氧甲苯丙胺 methylephedrine** 甲基麻黄硷 methylphenidate 哌醋甲酯 modafinil 莫达非尼(莫达芬尼) nikethamide 尼可刹米(尼可刹咪) norfenfluramine 去乙芬氟拉明 parahydroxyamphetamine 对羟基苯丙胺 pemoline 匹莫林 phendimetrazine 苯甲曲秦(苯双甲吗啉/二甲苯吗啉) phenmetrazine 芬美曲秦(苯甲吗啉) phentermine 芬特明(苯丁胺) prolintane 普罗林坦(苯咯戊烷) selegiline 司来吉兰(司立吉林) strychnine 士的宁 及其他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生物作用的物质***。 * 尿中去甲伪麻黄硷浓度超过5μg/ml时构成违禁。 ** 尿中麻黄硷或甲基麻黄硷浓度超过10μg/ml时构成违禁。 *** 列在2005年监控程序中的物质(氨非他酮-bupropion,咖啡因-caffeine,脱羟肾上腺素-phenylephrine,苯丙羟胺-phenylpropanolamine,阿紮环醇-pipradrol,伪麻黄硷-pseudoephedrine,脱氧肾上腺素-synephrine)不视为禁用物质。 注:肾上腺素与局麻药合用或局部使用(如鼻,眼等)不禁用。 S7. 麻醉剂 下列麻醉剂禁用: buprenorphine 丁丙诺啡 dextromoramide 右吗拉胺(右吗拉米) diamorphine(heroin) 二醋吗啡(海洛因) fentanyl and its derivatives 芬太尼及其衍生物 hydromorphone 氢吗啡酮 methadone 美沙酮 morphine 吗啡 oxycodone 羟考酮 oxymorphone 羟吗啡酮 pentazocine 喷他佐辛 pethidine 哌替啶 S8. 大麻(酚)类: 大麻(酚)类(如Hashish哈希什,Marijuna玛利华纳)禁用。 S9. 糖皮质类固醇 所有糖皮质类固醇禁止口服、直肠给药、静脉注射或肌注。使用糖皮质类固醇需获得治疗用药豁免。 所有其他途径的给药需有简短治疗用药豁免。 皮肤制剂不禁用。 特殊项目禁用物质 P.1 酒精 在下列项目中,酒精(乙醇)仅在赛内禁用。将通过呼吸气分析和(或)血液进行检测。括号内给出了各联合会制定的兴奋剂违规的阈值。 航空运动(FAI,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 (0.20g/L) 射箭(FITA,国际射箭联合会) (0.10g/L) 汽车运动(FIA,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 (0.10g/L) 台球(WCBS,世界台球联盟) (0.20g/L) 滚木球(CMSB,世界滚木球运动联盟) (0.10g/L) 空手道(WKF,世界空手道联合会) (0.10g/L) 现代五项(UIPM,国际现代五项联盟)(有射击的项目) (0.10g/L) 摩托车运动(FIM,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0.00g/L) 滑雪(FIS,国际滑雪联合会) (0.10g/L) P.2 β-阻断剂 下列项目中,除非另有说明,β-阻断剂仅在赛内禁用。 航空运动(FAI,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 射箭(FITA,国际射箭联合会)(赛外也禁用) 汽车运动(FIA,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 台球(WCBS,世界台球联盟) 有舵雪橇(FIBT,国际有舵雪橇和平底雪橇联合会) 滚木球(CMSB,世界滚木球运动联盟) 桥牌(FMB,世界桥牌联合会) 国际象棋(FIDE,国际象棋联合会) 冰壶(WCF,世界冰壶联合会) 体操(FIG,国际体操联合会) 摩托车运动(FIM,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现代五项(UIPM,国际现代五项联盟)(有射击的项目) 九瓶保龄球(FIQ,国际保龄球联合会) 帆船(ISAF,国际帆船运动联合会)(仅对抗赛舵手) 射击(ISSF,国际射击联盟)(赛外也禁用) 滑雪(FIS,国际滑雪联合会)(跳台滑雪和自由式滑雪) 游泳(FINA,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跳水和花样游泳) 摔跤(FILA,国际业余摔跤联合会) β-阻断剂包括但不仅限於下列物质: acebutolol 醋丁洛尔 alprenolol 阿普洛尔(心得舒) atenolol 阿替洛尔 betaxolol 倍他洛尔 bisoprolol 比索洛尔 bunolol 布诺洛尔 carteolol 卡替洛尔 carvedilol 卡维地洛(卡维地罗) celiprolol 塞利洛尔(双胺心安) esmolol 艾司洛尔 labetalol 拉贝洛尔(降压乐) levobunolol 左布诺洛尔(左旋丁酮心安) metipranolol 美替洛尔 metoprolol 美托洛尔 nadolol 纳多洛尔(羟氢萘心安) oxprenolol 氧烯洛尔 pindolol 吲哚洛尔 propranolol 普萘洛尔 sotalol 索他洛尔 timolol 噻吗洛尔 特定物质* 特定物质*包括: 麻黄素(ephedrine),L-甲基安非他明(L-methylamphetamine), 甲基麻黄素(methylephedrine); 大麻(酚)类(cannabisnoids); 所有吸入的β2-激动剂(克仑特罗(clenbuterol)除外); 丙磺舒(probenecid); 所有糖皮质类固醇(glucocorticosteroids); 所有β-阻断剂(beta blockers); 酒精(alcohol)。 *“禁用清单可划分出一些特定物质,它们或因属於通用的医药产品而特别容易引起非故意触犯反兴奋剂条例,或不大可能被成功地滥用为兴奋剂。”涉及这些物质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处罚,“……只要运动员能证明使用这些特定物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 附件II 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 节选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治疗用药豁免的国际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4.0 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 运动员可获准治疗用药豁免(TUE),允许使用列入《禁用清单》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由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TUEC)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反兴奋剂组织任命。豁免的批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评论:本标准适用於《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定义的和受其约束的所有运动员,即健全运动员和残疾运动员。本标准的施行视个人的情况而定。例如,适合於残疾运动员的豁免可能不适合於其他运动员。) 4.1 运动员应在参与赛事至少21天之前,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 4.2 如果运动员在接受急性或慢性疾病治疗过程中不能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其身体会受到重大损害。 4.3 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性使用,除了在经过对实际病情的治疗身体恢复正常而可以预料的成绩提高之外,不会造成任何额外的成绩改善。对於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提高内源性荷尔蒙的“正常值范围内偏低”水平,不视为可接受的治疗干预。 4.4 除了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没有其他合理的治疗选择。 4.5 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得完全或部分地归因於过去对禁用清单上任何物质的非治疗性使用。 4.6 如果出现如下情况,批准机构将撤销治疗用药豁免: a. 运动员未及时遵守批准豁免的反兴奋剂组织规定的要求或条件。 b. 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期限已经期满。 c. 通知运动员反兴奋剂组织已经撤销其治疗用药豁免。 (评论: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须为每一项治疗用药豁免确定明确的期限。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治疗用药豁免已经到期或被撤销,但在运动员的体内仍然存在禁用物质。在这种情况下,对阳性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的反兴奋剂组织将考虑该结果是否与治疗用药豁免到期或撤销的时间相吻合。) 4.7 对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不做追溯性批准的审查,除非: a. 需要进行急救或急性病治疗,或 b. 由於特殊情况,在兴奋剂检查之前,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提交申请,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评论:在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之前,由於医疗急救或急性病症而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情况并不常见。同样,由於比赛在即而需要加急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情形也不多见。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的反兴奋剂组织应有能处理这种情形的内部程序。) 5.0 信息的保密 5.1 申请人必须出据书面许可,同意将与申请有关的所有信息传递给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其他必要的独立医学专家或科学专家,或传递给所有参与治疗用药豁免的管理、审查或上诉的必要的工作人员。 如果需要外部的、独立专家的协助,该申请的所有详细资料在不点出治疗所涉运动员身份的条件下予以散发。申请人还必须出据书面许可,同意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向其他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分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决定。 5.2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反兴奋剂组织的管理人员开展所有的活动须严格保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及所有的相关工作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他们须特别对如下信息保密: a. 运动员及其保健医生提供的所有医疗信息和数据。 b. 申请的所有详细资料,包括有关医生的姓名。 如果运动员要撤回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其名义获得任何健康信息的权利,该运动员必须将此事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执业医师。如果做出这项决定,那麽该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不得批准,已有的治疗用药豁免不得续延。 6.0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TUEC)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按如下指导原则成立并工作: 6.1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三名在运动员保健和治疗方面有经验而且对临床医学、运动医学和训练医学有良好了解的医生。为了确保决定的独立性,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不应在反兴奋剂组织担任任何正式职务。委员会的全体委员须签署利益冲突协议。如果申请人为残疾运动员,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委员必须具有残疾运动员保健与治疗方面的专门经验。 6.2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情况时可寻求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医学或科学专门知识。 6.3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按照6.1条规定的原则组建。成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主动地审查反兴奋剂组织做出的治疗用药豁免决定。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条的规定,根据被反兴奋剂组织驳回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的要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审查此种决定,并有权推翻此种决定。 7.0 (TUE)的申请程序 7.1 治疗用药豁免须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及所有相关文件(参见附录1─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後方可考虑。申请程序必须遵守严格的医疗信息保密原则。 7.2 对於附录1所列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反兴奋剂组织可做调整,增加信息要求,但不得删减任何部分或项目。 7.3 反兴奋剂组织可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翻译成其他文字,但申请表上必须保留英文或法文。 7.4 运动员不得向一个以上的反兴奋剂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材料上必须注明运动员的运动大项以及根据需要注明小项和具体的位置或角色。 7.5 申请材料必须列入过去和(或)现在的关於允许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申请、向何机构申请以及该机构的决定等内容。 7.6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完整的病史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所有检查、实验室检查和造影分析的结果。 7.7 还须进行反兴奋剂组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有关的检查、检测和造影分析,并由申请人或其所属国家体育运动管理机构承担费用。 7.8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的声明,证实在该运动员的治疗中有必要采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说明为什麽这种病情的治疗不可或不能使用某种替代的允许药物。 7.9 必须明确规定使用所涉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剂量、频率、给药途径和期限。 7.10 自收到所有相关文件算起,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在三十天内做出决定并由相应的反兴奋剂组织书面通知运动员。如果是反兴奋剂组织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获准治疗用药豁免,该运动员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立刻得到一份批准书,其中包括关於豁免期限以及与该豁免相关的条件的信息。 7.11 a.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条款的规定,一旦收到运动员的审查请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可有权推翻反兴奋剂组织关於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的决定。该运动员应向委员会提供最初提交反兴奋剂组织的有关治疗用药豁免的全部信息并附上申请费。在审查程序结束之前,原决定继续有效。该程序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收到信息起不应超过30天。 b.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可在任何时候展开审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须在30天内完成审查。 7.12 如果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的决定经过审查被推翻,这种撤销豁免资格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运动员在获准治疗用药豁免期间取得的成绩不得取消,该撤销豁免资格决定在通知运动员之後不晚於14天内生效。 8.0 简短治疗用药豁免(ATUE)运用程序 8.1 应承认,列入《禁用物质清单》的某些物质是治疗运动员人群的常见病所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全面采用第4节和第7节所介绍的程序。因此,确立了简短治疗用药豁免程序。 8.2 这种简短程序可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严格限定於:吸入使用b2-激动剂(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和非系统途径使用糖皮质类固醇(glucocorticosteroid)。 8.3 如需使用上述任何物质,运动员应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说明治疗必要性的书面医疗证明。附录2所载的这种医疗证明应说明诊断、药物名称、剂量、给药途径和疗程。如果适用,还须说明为作出诊断而进行的任何检查(无需实际结果或详细情况)。 8.4 简短程序包括: a. 一旦反兴奋剂组织收到内容完整的医疗证明,根据简短程序对使用禁用物质的批准即生效。内容不完整的医疗证明必须退还申请人。 b. 一旦收到内容完整的医疗证明,反兴奋剂组织应立即通知运动员。还应根据情况通报运动员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反兴奋剂组织只是在收到国际级运动员的医疗证明後才通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c.不得对简短治疗用药豁免通知书进行追溯性批准的审查,除非: ——需要进行急救或急性病治疗,或 ——由於情况特殊,在反兴奋剂检查之前,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提交申请,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收到申请。 8.5 a.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简短治疗用药豁免期的任何时候均可进行审查。 b. 如果运动员要求对简短治疗用药豁免的撤销决定进行审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须能够要求运动员补充必要的医学信息,其费用由运动员承担。 8.6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撤销简短治疗用药豁免,并应立即通知运动员、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所有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 8.7 撤销的决定应在通知运动员後立即生效。但该运动员可根据第7节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9.0 信息交流中心 9.1 要求各反兴奋剂组织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供治疗用药豁免的所有信息以及第7节规定的全部佐证文件。 9.2 就简短治疗用药豁免而言,各反兴奋剂组织应按第8.4节的规定,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供国际级运动员提交的医疗申请。 9.3 信息交流中心应保证对所有的医疗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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