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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作为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权力,以便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 二、上款所指权力属可转授他人的权力。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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