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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健康城市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三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在“健康城市”计划范围内开展的多项活动,尤其是名为“学校健康促进”、“健康大厦”、“安全社区”、“烟草或健康”及“健康生活模式”等活动仍在进行中,故宜将由第71/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的健康城市委员会的存续期延长。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将由第71/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的健康城市委员会的存续期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长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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