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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车载移动式大体积封装货件检查系统”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超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车载移动式大体积封装货件检查系统」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超明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车载移动式大体积封装货件检查系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5,600,000.00(澳门币壹仟伍佰陆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2,480,000.00 2008年 $ 3,1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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