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应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虑社会发展状况及通货膨胀率,以及听取劳工事务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後,得以行政命令调整。”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应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虑社会发展状况及通货膨胀率,以及听取劳工事务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後,得以行政命令调整。”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