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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号法律,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规定的给付金钱补偿的条件。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金钱补偿 一、第一条所指人员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时,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定的权利外,尚可获金钱补偿。 二、…… 三、如工作人员死亡,金钱补偿的金额计入遗产内。” 第二条 生效及实施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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