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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民政总署监察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二十二条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总署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续期两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 (司徒民义),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委员梁金泉; (三)委员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o (江丽莉),其为财政局的代表。 二、监察委员会成员获发的每月酬劳如下: (一) 主席:$5,500(澳门币伍仟伍佰元); (二) 委员:$4,500(澳门币肆仟伍佰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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