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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续期两年: (一)张素梅,并由其担任副主席; (二)Isabel Celeste Jorge (关施敏); (三)伍秉贤; (四)邓惠莲。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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