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嘉乐庇大桥理论与结构之分析研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嘉乐庇大桥理论与结构之分析研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322,125.00(澳门币贰佰叁拾贰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968,950.00 2008年 $ 1,353,175.00
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嘉乐庇大桥理论与结构之分析研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嘉乐庇大桥理论与结构之分析研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322,125.00(澳门币贰佰叁拾贰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968,950.00 2008年 $ 1,353,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