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永德橡皮印刷公司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旅客抵澳及离澳申报表」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永德橡皮印刷公司订立「旅客抵澳及离澳申报表」的供应合同,金额为$2,182,5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091,250.00 2009年 $ 1,091,250.00
监於判给永德橡皮印刷公司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旅客抵澳及离澳申报表」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永德橡皮印刷公司订立「旅客抵澳及离澳申报表」的供应合同,金额为$2,182,5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091,250.00 2009年 $ 1,09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