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号行政法规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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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一)项所指者﹞
家团成员人数
最低维生指数(澳门币)
1
$ 2,400.00
2
$ 4,160.00
3
$ 5,870.00
4
$ 7,240.00
5
$ 8,560.00
6
$ 9,530.00
7
$ 10,500.00
8人或以上
$ 11,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