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周锦辉为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成员,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任期为两年。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