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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一名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周锦辉为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成员,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任期为两年。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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