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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政府驻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外港客运码头经营批给公证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巢树恒作为政府驻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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