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港)与深圳经济特区(蛇口)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公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张佩仪作为政府驻粤通船务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港)与深圳经济特区(蛇口)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公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张佩仪作为政府驻粤通船务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