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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政府驻粤通船务有限公司的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港)与深圳经济特区(蛇口)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公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张佩仪作为政府驻粤通船务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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