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费者委员会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500,000.00(澳门币伍拾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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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二次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经常收入
05-00-00-00
转移
05-01-00-00
公营部门
05-01-03-00
预算转移
05-01-03-01
特区预算转移
500,000.00
总收入
500,000.00
开支
经常开支
02-00-00-00-00
资产及劳务
02-03-00-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7-00-00
广告及宣传
02-03-07-00-0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活动
500,000.00
总开支
500,000.0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於消费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主席 : 崔世昌——委员:飞文基、姚汝祥、郭林、李莱德、黄国胜、王宗德、林淑源、林日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