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学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学生福利基金作为签署人,与“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为非高等教育学生购买学生保险”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学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学生福利基金作为签署人,与“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为非高等教育学生购买学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