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21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吴紫薇赴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日内瓦)任职,为期两年,可续期。 二、本批示自该工作人员递交报到凭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21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吴紫薇赴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日内瓦)任职,为期两年,可续期。 二、本批示自该工作人员递交报到凭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