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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以临时委任,可续期方式委任一名人士赴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日内瓦)任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21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吴紫薇赴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日内瓦)任职,为期两年,可续期。 二、本批示自该工作人员递交报到凭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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