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中德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8,680,000.00(澳门币壹亿陆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736,000.00 2008年 $ 126,944,000.00
监於判给中德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8,680,000.00(澳门币壹亿陆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736,000.00 2008年 $ 126,94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