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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中德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8,680,000.00(澳门币壹亿陆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736,000.00 2008年 $ 126,9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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