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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3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一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一款行文修改为: “办公室运作所需的负担,将由为此目的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的拨款承担。”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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