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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澳门艺术博物馆购置展览设备(可移动展览展柜)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广告天地有限公司签署澳门艺术博物馆购置展览设备(可移动展览展柜)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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