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二)项、四月十六日第22/83/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修改为: “每次使用由港务局管理的码头的费用为: 总吨位直至550吨的船舶 $ 250.00 总吨位超过550吨的船舶 $ 350.00”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二)项、四月十六日第22/83/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修改为: “每次使用由港务局管理的码头的费用为: 总吨位直至550吨的船舶 $ 250.00 总吨位超过550吨的船舶 $ 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