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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二)项、四月十六日第22/83/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二条修改为: “每次使用由港务局管理的码头的费用为: 总吨位直至550吨的船舶 $ 250.00 总吨位超过550吨的船舶 $ 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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