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9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新闻局局长的定期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第二条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陈致平先生担任新闻局局长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续期壹年。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