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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利源新基建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利源新基建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8,072,458.50(澳门币陆仟捌佰零柒万贰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000,000.00 2008年 $ 38,072,4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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