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清新有限公司向卫生局供应降血压药的合同於今年订立,而其所引致的预算负担在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清新有限公司订立「向卫生局供应降血压药」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5,751,720.00(澳门币伍佰柒拾伍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5,751,720.00
监於判给清新有限公司向卫生局供应降血压药的合同於今年订立,而其所引致的预算负担在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清新有限公司订立「向卫生局供应降血压药」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5,751,720.00(澳门币伍佰柒拾伍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5,75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