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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的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签署《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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