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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一名代表检察院的精神卫生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伊娜,法律专家,检察院代表,被委任替代丁雅勤於精神卫生委员会成员一职。 二、其任期与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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