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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号审计长批示,修改第2/2001号审计长批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第11/1999号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审计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享有财政或行政自治部门及机构的管理帐目进行年度帐目审计。由第2/2001号审计长批示所订定的帐目及基本资料之组成及制作指引,为审计署履行职责提供了保证。伴随 着特区政府在行政及财政管理进行的一系列系统规范和完善优化,需要对审计长批示的内容作出修订,以配合政府行政财政改革的发展进程。 基於此, 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必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之管理帐目的编制及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二.财政局必须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之辅助资料的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之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三.代理银行必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三《代理银行之公共财务年度活动报告的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的公共财务会计报表及管理资料。 四.所有提交之帐目及资料必须按以下规范整理: 1. 注明须由负责人签名及加盖钢印之表格及一切证明书均须按格式提交正本; 2. 除上款所指文件外的其他预设格式,应视作为满足审计需要的示范格式。部门或机构若有任何沿用的、现成的报表已涵盖这些预设格式之所有内容,可以直接提交而不必重新编制; 3. 在提交2款所指之资料时,不论是采用本批示附件所示的预设格式,还是采用部门或机构所沿用的、现成的报表,均必须以Excel格式或Access格式编制数码化档案,而只在特殊情况下可提交纸本副本; 4. 部门或机构提交所有的纸本副本,必须经过监证程序;在提交3款的数码化档案应刻录於唯读光碟上并由负责人加签确认; 5. 部门或机构应提交清单以表列及说明所有附件内要求但没有提供之格式、报表及管理资料,并提交或有之法理依据。 五.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管理帐目所属的年度内更换全部负责人(如更换全部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新负责人应在原负责人终止职务日起之四十五日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就彼等在该财政年度内担任职务期间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六.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部门及机构改变财政制度,负责人应在改变财政制度日起之四十五日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门改变财政制度之前一日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七.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部门及机构被撤销,转移财产之负责人应在法定转移限期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门被撤销之日的预算执行的决算、会计报表、债权债务和资产管理的资料。 八.废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第2/2001号审计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审计长 蔡美莉
——— 附件一
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之管理帐目的编制及组成文件
1管理帐目——格式1a(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2 管理帐目—— 格式1b(只适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3 收入徵收表—— 格式2(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4 开支支付表—— 格式3。 5 出纳活动帐—— 格式4。 6 财政局公共会计厅发出之支付证明—— 格式5。 7 银行实体发出之结余证明—— 格式6。 8 收入调节表—— 格式7(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9 结余调节表—— 格式8。 10 未入帐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应支票之银行对帐单。 11 预算开支与已付开支对照表—— 格式11。 12 借出款项表—— 格式12(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13 财务投资表—— 格式13(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14 可盘点资产之价值表—— 格式14。 15 可盘点资产之价值变更表—— 格式15。 16 在职人员变更表—— 格式16。 17 兼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表—— 格式17。 18 资助私人及私人团体活动之财务资助表—— 格式18。 19 管理期间最後一个月各银行帐户之对帐单。 20 上期管理期间的预算拨款结余之交付凭单(只适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21 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书。 22 於管理期间内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五条规定开立的银行帐户之相关财政局意见书及监督实体的许可。 23 财政年度内之首次补充预算建议书,其内必须载有说明与最初预计出现差额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4 外部审计报告书(只适用於财政年度内曾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自治部门)。 25 於管理期间组织章程、专有人员制度(职级及薪酬)及有关制度之修改。 26 通过管理帐目之会议纪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之辅助资料的组成文件
1 收入徵收表—— 格式2。 2 开支支付表—— 格式3。 3 出纳活动帐—— 格式4。 4 银行实体发出之结余证明—— 格式6。 5 结余调节表—— 格式8。 6 未入帐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应支票之银行对帐单。 7 机关或实体交付之不固定收入表—— 格式10。 8 十二月份各银行帐户之对帐单。 9 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代表处之公库的月度银行对帐单。 10 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代表处之公库帐、出纳活动帐之交易记录及往来活动对数表。 11 澳门特别行政区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产纪录,包括: 11.1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动产清单; 11.2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不动产清单; 11.3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车辆及船队清册; 11.4 政府停车场清单。 12 财税厅收纳处之月度活动摘要表(财政局DSF—— 格式170)及收纳处收纳员之月度收支申报书(财政局DSF—— 格式324)。 13 特许经营公司的资料,包括: 13.1 特许合约的新增及变更等资料; 13.2 各特许经营公司所缴纳专营收入金额之报表及证明,用以显示管理期间内应缴税款、缴纳豁免证明、计算资料及徵收收入等情况。 14 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七条及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审计後编制之报告书。 15 曾向公共部门发送的有关制定、执行及控制年度预算制定之传阅公函及指引。 16 税收优惠之资料。 17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财务参与之私营机构的资料,包括: 17.1公司章程之登记或变更; 17.2 股东或合同的变更(出资方式、增加或减少资本、盈余的分享及亏损的分担等); 17.3 股东之贷款合同的变更、年度帐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及有关会计政策、公司机关的负责人名表、活动计划及预算、年度及特别股东大会之会议记录、行政管理机关议事记录之簿册及报告书、监事会之报告书及意见书、及外部审计报告书等。 18 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之预算开支执行表。 附件三
代理银行之公共财务年度活动报告的组成文件
1 收付款项汇总表—— 格式19。 2 预算活动存款表—— 格式20。 3 预算活动付款表—— 格式21。 4 出纳活动存款表—— 格式22。 5 出纳活动付款表—— 格式23。 6 印花票证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4。 7 贵重物品或其他有价物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5。 8 上年度预算执行结余转移之证明—— 格式26。 9 结余调节表—— 格式27。 10 十二月份及显示於补充期间所作支付之银行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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