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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七日第73/84/M号法令核准的居屋贷款优惠基金规章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60,0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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