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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作为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客运码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合同的公证契约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以立约人身份,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金光喷射飞航(澳门)有限公司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客运码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合同的公证契约。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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