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的第7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Restaurante do Parque Hac Sa Limitada” 现应为:“Restaurante Parque Hac Sa Limitada”。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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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的第7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Restaurante do Parque Hac Sa Limitada” 现应为:“Restaurante Parque Hac Sa Limit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