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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关於“澳门高等教育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陈伯煇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理工学院签订关於“澳门高等教育合作协议书”。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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