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第3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决定对该银行采取的干预制度。 二、第3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行政委员会的任期终止後,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管理转由该信用机构本身负责。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第3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决定对该银行采取的干预制度。 二、第3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行政委员会的任期终止後,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管理转由该信用机构本身负责。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