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采取的提供资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二、废止第30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采取的提供资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二、废止第30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