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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终止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采取的提供资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采取的提供资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二、废止第30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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