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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49平方米,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号楼宇,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22421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其重新利用兴建一座新的独立平房。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301.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5/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麦金意及其配偶刘贤旺。 鉴於: 一、麦金意和刘贤旺,双方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中国籍,居於路环岛乡村马路1100至1104号独立平房。两人持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249平方米,其上建有上述平房,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7K册第129页第22421号及以其名义登录於第28917G号的土地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根据由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55/SATOP/92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予“Sociedade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的批给合同,上述土地为一个由42座平房组成的综合住宅区的一部分。 三、根据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已核准修改上述的批给合同,以便更改土地的利用,并同时扩建上述独立平房,在其内加建两层地库。 四、然而,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申请书,表示从受上述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修订本看到的初步设计图则,已知道他们一直只希望兴建一幢新楼宇,而不是扩建现有的,并要求修改合同的第三条款。 五、在此情况下,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该兴建一幢四层高新独立平房的建筑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该等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将一份申请书呈交行政长官,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正式申请更改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给合同。 六、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编制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该等申请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九、有关土地的面积为249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和“B”标示。其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是用作兴建一座新平房,而以字母“B”标示的区域则作为非建筑地役。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经修改的合同条件通知该等申请人。按照他们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一、根据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16/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标准所计算的重新利用批给土地的溢价金,低於由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规定的已缴纳附加溢价金,因此无须就是次修改缴付溢价金。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号楼宇,总面积249(贰佰肆拾玖)平方米,以字母“A”及“B”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7K册第129页第22421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28917G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48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鉴於本次的修改,有关土地的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所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面积183(壹佰捌拾叁)平方米的地块用作兴建一幢4(肆)层高的独立平房,其中2(贰)层为地库,其用途如下: 1)独立平房: 建筑面积403平方米; 2)停车场: 建筑面积17平方米; 3)专用花园: 面积45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66(陆拾陆)平方米的地块被视为“非建筑”区域,只准沿地界建造不超出2.5(二点五)米高的围墙和建造斜坡的挡土墙。 3. 第一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每年缴付总金额为$7,470.00(澳门币柒仟肆佰柒拾元整)的租金。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订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工程图则及甲方审议该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执行地段内稳固斜坡所需的工程; 3)执行建筑物周围的景观整治工程。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且调整金额为$7,470.00(澳门币柒仟肆佰柒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九条款——转让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是有关溢价金方面。 2. 现时存於土地工务运输局,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11-01-77-099087号银行担保缴交的金额$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的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土地连同其上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一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九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不履行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二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三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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