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识别标志,其式样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内。 二、考取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驾驶执照未满一年的驾驶员,必须按下款的规定,在其驾驶的车辆安装上述识别标志。 三、上述识别标志应安装在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後端当眼处,且不得遮挡注册号牌或任何安装在车辆上的配件。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标志-第3/2007号法律第66条
物料:
- 铝制牌,尺寸及字样规格按建议图示。
或
- 塑料贴纸,尺寸及字样规格按建议图示。
以及
字母「P」为反光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