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何贤公园周边马路及下水道重整」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何贤公园周边马路及下水道重整」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706,800.00(澳门币伍佰柒拾万陆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00,000.00 2008年 $ 2,706,800.00
监於判给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何贤公园周边马路及下水道重整」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何贤公园周边马路及下水道重整」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706,800.00(澳门币伍佰柒拾万陆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00,000.00 2008年 $ 2,70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