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确定以下实体为经济利益团体: (一)澳门中华总商会; (二)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确定以下实体为经济利益团体: (一)澳门中华总商会; (二)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