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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确定若干实体为经济利益团体。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确定以下实体为经济利益团体: (一)澳门中华总商会; (二)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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