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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一)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一)项改为: “(一)主席——江丽莉,及候补主席何佩华,代表财政局。” 二、保留行政长官第276/2005号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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