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社会工作局局长叶炳权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安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母亲会安老院维修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社会工作局局长叶炳权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安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母亲会安老院维修工程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