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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旅游学院院长,作为签订购买文件和工作流程管理系统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旅游学院院长黄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万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文件和工作流程管理系统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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