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旅游学院院长黄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万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文件和工作流程管理系统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旅游学院院长黄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万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文件和工作流程管理系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