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李灿烽学士担任政府驻澳门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李灿烽学士担任政府驻澳门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