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基督教青年会」负责短期宿舍之管理及运作服务,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基督教青年会」订立管理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为$9,955,383.20(澳门币玖佰玖拾伍万伍仟叁佰捌拾叁圆贰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88,845.80 2008年 $ 6,866,537.40
监於判给「澳门基督教青年会」负责短期宿舍之管理及运作服务,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基督教青年会」订立管理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为$9,955,383.20(澳门币玖佰玖拾伍万伍仟叁佰捌拾叁圆贰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88,845.80 2008年 $ 6,866,5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