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短途交通系统可行性规划研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短途交通系统可行性规划研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200,000.00(澳门币伍佰贰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60,000.00 2008年 $ 1,040,000.00
监於判给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短途交通系统可行性规划研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短途交通系统可行性规划研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200,000.00(澳门币伍佰贰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60,000.00 2008年 $ 1,0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