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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经第199/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委任梁庆庭、林笑云、关翠杏、李沛霖及许辉年为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并指定梁庆庭担任主席一职。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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