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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向新闻局提供网上剪报服务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慧科讯业有限公司」向新闻局提供网上剪报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慧科讯业有限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网上剪报服务的合同,金额为$1,538,700.00(澳门币壹佰伍拾叁万捌仟柒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512,900.00 2008年 $ 1,02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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