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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咸潮应变措施小组的存续期延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仍有需要部署适当措施,以减低咸潮发生时对本澳的影响。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将咸潮应变措施小组的存续期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延长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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