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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八款及第十一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修订如下: 「八、 委员会在一般运作上所需的技术及行政人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方式聘用。 十一、 委员会运作所衍生的负担,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预算承担。」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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